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31

  一、台湾学生是指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在我省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居民。

  二、在我省就读幼儿园及高中阶段的台湾学生,按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入学;台湾学生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在我省就读义务教育的台湾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须提供所在县(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3、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第1、2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2、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由招收学校审核一次。

  三、台湾学生报考大陆普通高校,可参加国家港澳台侨考生联合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大陆的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参加大陆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办理手续时需要提供地级市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

  台湾学生升高中考试,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适当给予照顾。

  四、对在我省大专院校就读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台湾学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由该院校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签发与其学历期限相同的居留签注。各院校要加强对台湾学生的管理,对中途中止学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签注。

  五、就读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台湾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待遇;就读于大专院校的,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此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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